作者:时间:2024-12-30
一、分类管理:
第一类:风险程度低,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,如外科用手术器械(组织剪、组织钳、器械镊等)、刮痧板、X 射线感光胶片、隔离衣、医用帽、医用检查手套、压力绷带等,实行产品备案管理。
第二类:具有中度风险,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,如医用缝合针、体温计、心电图机、脑电图机、显微镜、针灸针、助听器、紫外线消毒设备、不可吸收缝合线、避孕套等,实行产品注册管理。
第三类:具有较高风险,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,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、角膜接触镜、人工晶体、肿瘤聚焦超声治疗系统、血液透析设备、血管支架、麻醉机、医用可吸收缝合线、造影导管等,同样实行产品注册管理。
二、进口要求与注意事项:
1、产品安全要求:
进口的医疗器械若属于机电产品,其电气及机械安全项目、安全警告标识必须符合 GB9706《医用电气设备的分类》系列标准、GB2894 - 2008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》等标准的强制性要求。例如,在电气安全方面,新标准对输入功率、电介质强度、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等方面均做了技术性修订,以确保进口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。
2、产品说明书与标签要求::
(1)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、中文标签。中文说明书和标签至关重要,其内容应当符合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等规章有关要求,且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,同时标签内容要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。
(2)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: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等十四项内容。
(3)标签一般应当包括: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等十一项内容。没有中文说明书、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,不得进口。
三、特殊情况处理:
1、对于临床急需少量进口的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,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进口,且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。
2、境外捐赠人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,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,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、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。
3、禁止进口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,如海关商品编号为 9018 的旧医疗、外科、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列入《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》,依法禁止进口。